常州工学院智能制造产业学院“企业导师”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者:智能制造产业学院发布时间:2019-09-10浏览次数:736

一、聘任原则

1.服务校企合作、产教融合,有利于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。

2.聘请企业中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、丰富实践经历和管理经验的企业家、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,参与人才培养工作,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。

3.整合地方产业和技术优势资源,有利于促进学校教学、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。

二、选聘推荐条件

在全省同行业中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,年龄一般不超过 60 周岁的企业家、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。

(一)企业家类

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规模以上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。

(二)技术专家类

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,规模以上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,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、骨干科研服务机构负责人。

(三)高技能类

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市级以上技术能手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、企业首席技师。

(四)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选聘推荐:

1.国家千人计划”“万人计划专家、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。

2.双创计划人才、省“333 工程培养对象、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、省市科技企业家。

3.享受过龙城英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。

4.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、世界技能大赛金牌、银牌获得者。

5.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、拥有授权发明专利、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、所在企业与高校有过实质性产学研合作者。

6.上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。

三、遴选聘任程序

(一)岗位需求与发布

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等实际情况,确定企业导师岗位、数量和要求,报学校人事处汇总备案。

(二)申报

根据公布岗位,与相关科研院所、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选对接,填写企业导师信息表,并组织申报。

(三)学院遴选

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遴选,确定拟聘企业导师名单。

(四)学院聘任、颁发证书

学院统一制作企业导师证书,并组织颁发。

(五)签订聘任协议

学院与相关企业导师签订聘任协议,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。

四、聘任期限

聘期一般为3年,具体聘期以合同约定为准。

五、工作职责

(一)企业导师职责

1.推动所在企业与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实践基地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载体。

2.推动所在企业与学校联合开展科学研究,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。

3.推动所在企业承担学校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,加快转化高科技创新成果。

4.参与学校学科团队建设,对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和支撑、引领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。

5.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、课程教学、实践指导等人才培养环节,举办学术报告、专题讲座,推动所在企业成为学校教学实践基地和就业基地。

6.推动所在企业接受学校教师参与社会实践,担任科技副总等职务。

(二)聘任单位职责

1.与企业导师所在企业共建各类研发机构,服务企业创新发展。

2.与企业导师所在企业合作开展科研项目攻关,并为其提供科研便利条件,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。

3.优先向企业导师所在企业转化先进科技成果。

4.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学生的双导师制,安排企业导师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相关工作。

5.为企业导师所在企业员工技术培训、继续教育等提供支持;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企业导师所在企业工作。

6.积极听取企业导师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积极创造条件,主动推进学校与相关企业、行业开展深度合作。

六、管理与考核

(一)企业导师的管理由学校与产业学院共同负责。产业学院根据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
(二)聘期内,企业导师开展课程教学(实践指导)和学术报告(专题讲座)等,由学校按照企业导师的职称、职务支付工作津贴。

(三)企业导师实行聘期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。考核由产业学院负责,对工作的开展情况、目标任务的完成进度等进行考核。

(四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产业学院负责解释。


附1:常州工学院“智能制造产业学院企业导师”聘任协议.docx

附2:企业导师信息表.doc